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府〔2019〕60号),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持续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组织开展2020年惠州市企业研发市级财政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惠州市注册的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纳统年度为2019年)的规模以上企业,且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并按照国家统计法要求如实完整填报2019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和2020年度月报表;
(二)企业研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2019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三)信用状况良好,未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无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结题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其2019年度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补助,具体额度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单个企业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2019年度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
(四)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封面+表A100000+表A107010+表A107012);
(五)2020年度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决议;
(六)科研诚信承诺书。
(一)2019年度科技统计年度报表应报未报、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应填未填、2020年度未开展研发活动的不予资助。
(二)2019年度未开展研发费专项审计的,可提供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中须披露研发费金额,原则上今后年度申请单位应当开展研发费专项审计。
(三)企业研发费用实际支出根据企业研发费审计报告金额、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金额及企业年度统计报表填报的研发费金额的最低额度确定。
(四)申报单位以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系统,提交申报书之前,应填写完善银行开户信息,并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相关失误造成的银行退票,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未填写银行账户信息的企业,不予拨款。
(五)申报单位应认真填报各项数据,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市科技局将适情对部分企业填报情况进行核实。
(六)企业研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制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有关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申报时间2020年12月9日8:00至2020年12月11日17:30,企业自主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