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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软件园孵化器组织企业参加北京第十三批海聚工程申报政策讲解会

2018-11-18

孵化政策

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升城市自主创新能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根据《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2〕16号)、《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16〕32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惠府〔2017〕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扶持对象为在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科技创新部分

(一)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的成功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二)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绝对控股区外上市公司(在国内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归属地迁至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的,分别给予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企业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园区内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绝对控股区外上市公司(在国内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分别给予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企业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三)对上市企业给予相关产业政策扶持。上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拟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涉及的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优先列为区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争取纳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型企业。协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

(四) 鼓励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鼓励园区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对申请评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配套经费补助。

(六)鼓励园区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对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两院院士在园区内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给予80万元启动经费。对依法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启动经费,用于工作站科研设施建设。对依法批准设立的博士工作站,给予10万元启动经费,用于工作站科研设施建设。

(七)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园区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对获省科技厅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将给予配套奖励资金10万元。对获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将给予配套奖励资金5万元。对获得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将给予配套奖励资金3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新型研发机构的核心管理团队。

第四条 人才补助部分

(一)鼓励园区企业引进两院院士、被列入广东省“领军人才”的高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经有关部门备案的,除享受省、市优惠政策外,一次性给予已落户的两院院士20万元补贴;一次性给予已落户的被列入广东省“领军人才”的高端人才各10万元补贴。

(二)配合仲恺创新创业新锐活动,凡获得创新创业新锐个人的,给予3万元工作资助经费;凡获得创新创业新锐团队的,给予5万元工作资助经费。

第五条 知识产权部分

(一)对申请国家、省专利奖的给予配套奖励。申报国家专利奖并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每项奖励10000元,申报广东专利奖并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每项奖励5000元。

(二)大力培育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对新认定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10万元;对新认定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8万元;对新认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5万元;对新认定的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3万元。

(三)专利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为专项补贴,用于支持专利产业化项目研发,技术创新。对园区内申报市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将给予市级配套奖励,配套资金3万元。

(四)对园区内申报市级专利信息分析导航项目的企业,将给予市级配套奖励,配套资金3万元。

(五)对园区内申报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企业,将给予市级配套奖励,配套资金1000元。知识产权托管的内容可以包括企业知识产权注册申请、管理制度建设、战略规划、信息利用、维权诉讼、人才培养等方面。

(六)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八部委《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44号),凡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在与认证公司签订认证合同后,每家给予一次性认证经费补助3万元。

第六条 孵化场地部分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企业,将给予配套奖励资金1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企业,将给予配套奖励资金5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企业,将给予配套奖励资金3万元。

(二)孵化器场租补贴:按照入孵企业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孵化器运营公司1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米每月2元,每家入孵企业最大补贴面积500平方米。

(三)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据《仲恺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联盟建设和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惠仲常务纪〔2017〕5号)及《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惠仲委〔2016〕24号)规定,区加速器联盟建设办公室每年对各个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园区给予配套奖励A级补助12万元,B级补助8万元,C级补助5万元。

第七条 本细则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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