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惠州市惠城区科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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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惠城区2020年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预通知
为大力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鼓励和引导作用,现就申报2020年惠城区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科学导向原则。深入贯彻省、市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突出绿色发展这一主题,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统筹考虑资金安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优选,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清洁生产审核等项目。
(四)绩效导向原则。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不重复支持原则。不重复支持2017年(含)以来已获得国家、省、市和区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
二、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重点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支持获得自愿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发文认定的市级以上(含)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项目。
最终项目资金安排,由区科工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资金安排总体计划和上报的项目数量,综合平衡后确定。
三、支持方式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节能量不低于4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对2019年度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惠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节能循环经济工作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3.区级以上(含)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2019年度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
4.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完工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原则上以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
5.申报工业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年节能量应当在5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
6.申报清洁生产审核奖励项目,获得自愿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期间应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扶持项目申请:
1、2017年以来(含),在使用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财政扶持资金中有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的。
2、2017年以来(含),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单位内部决策实施该项目的相关材料,项目实施证明材料(项目合同、记账凭证及发票、竣工验收报告等),经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全文),本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承诺书(附件3)等材料。
(二)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专家验收意见,经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全文),承诺书(附件3)等材料。
六、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报项目所在镇(街道)节能主管部门。各镇(街道)节能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项目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格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后填报汇总表(附件4)上报区科工信局。
(二)区科工信局将按照区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的评审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需对重要数据进行核实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三)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请于2020年11月20日17:00前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A4纸装订成册,内含《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报告》)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上报至区科工信局(材料统一送至区科工信局422办公室)。请严格按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或申报材料不完备的项目均不予受理。